他写道,今天,我们面临着严峻的刑事制裁的困境。
[11] 在前引出自优士丁尼(Iustinianus)《法学阶梯》的第一个片断中,作者主要论述了遗嘱中对于两类不同的继承人的沉默遗漏将分别导致的不同法律后果。(二)Ius 之汉译的各种可能方案及其选择 Ius 作为罗马法中的一个专业术语,其翻译无疑也应当遵循一定的术语翻译科学的规则和方法。
前者如《左传•襄公四年》:德用不扰。[10] (3)我们发出警告,或因我们享有某种禁止权(ius prohibendi),比如为了从公开地或秘密地从事某一施工的人那里获得潜在损害担保。然而,这些都是作为一种修辞手段的临时反用,限于在某种语境中使用,且义域较窄。[30] 菲尼斯指出,我们显然不能将这里的 Ius 替换为 Righ(t权利),因为说一项为免阻挡邻居建筑物的光线而不能修建筑物的权利(right)是没有意义的。但对女儿或其他父系男女卑亲属,古时并不遵守这一规则。
[45]在俄语世界,反义同词现象也受到了较为热烈的关注。后两者既然没有显示出在词义上与我们讨论的权利有关,自然不在考察之列。到优士丁尼时代,这个份额被增加到三分之一。
第二,无论是法,还是应得,它在罗马人那里都应当来自于正义。要知道,习惯的力量是大得可怕的,它曾使数部民法典在判例法的强势背景下归于流产,也正使我国学者的诸如改善意取得为诚信取得、[79]改法律行为为法律交易[80]的呼吁极难奏效。[10] D.18.6.8.2.参见[古罗马]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学说汇纂?用益权》,米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同时,它还可以避免上述借用方案和音译方案中存在的所有弊端。
第二,笔者不直接采纳纯粹的我国传统训诂学中对反训问题的各种研究结论而采用蒋绍愚教授运用西方语言学方法得出的结论,以免于被批评为以原本就属于西方语言的拉丁语词 Ius 之含义为研究对象,却懵然罔顾乃至蓄意回避西方语言学中足以藉之以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结论。(三)应得彰显着正义理念和务实精神之结合 前已述及,Ius 作为应得,可以从应和得两个方面理解,其应在于它基于正义,其得在于它以一种具体而实在的利益分配为表现形式。
甚至由于我们常常不无生硬地拿自己已经用得顺手了的权利概念去对 Ius 削足适履,因而还产生了许多对罗马法从理念到制度的似是而非的观点。又如内(纳),本为收入,又为交纳。否则,则意味着罗马法中不存在权利概念。这样看来,Ius 在词义上就不具有任何一种类型的反训所应当具有的属性了。
如今,既然权利一词在汉语中被专门用以表示被译词的主观方面的含义,再在此汉译词汇之前修饰以主观的,则无疑是画蛇添足之举,并且很容易导致人们误以为其与客观权利相对应。基于这一Ius Prohibendi,人们可以做的是:向新施工者发出警告,对方只有在提供了担保之后,才可以进行建筑。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笔者在文中屡屡用到的应得,是否可以算作 Ius 的对应词。而三分法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仰赖于无体物与有体物的划分,换言之,无体物概念起到了体系建构的作用。
实际上(正如杰尔苏所巧妙定义的那样),ius 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从笔者对现代法官司法职能的描述来看,如果我们要对这里的 Ius 概念的描述中剔除罗马法中所不存在的权利,不妨使用当事人所应当得到的东西,或者将其简称为应得。
第一种是正如清代文字训诂学家段玉裁所解释的,某些动词在造词之始就是为了整体地表达甲将某物暂时给乙的意思,只是当甲乙两方分别从自己的角度来看,由于各自的动作方向不同,该词的词义便发生了分化。因此,笔者认为希腊神话和史诗所承载着的更多是正义而非应得思想。
可见,观念和意识源于一种比较低级的思维活动,它不像概念一样需要得到明确的界定。第一种是两种词义虽然相反却又仍有相同的地方。笔者认为,我们讨论罗马法中是否存在权利概念,亦即讨论罗马法中是否存在一个与近现代法学话语体系中的权利内涵一致的概念,即便近现代法学中对权利的内涵认识并未获得完全的共识。因此,当我们要下一个罗马法中存在权利概念的结论时,我们理所当然地要求该权利概念要经得起作为一个概念应当经得起的逻辑推理的考验。引言 长期以来,罗马法中就已存在权利概念的观点,几乎成为我国学界的通说,这不仅体现在普遍使用权利来表述罗马法中的各种制度的罗马法教材和论及这些问题的相关论文与著作中,亦不乏学者尝试对于这一观点进行论证。[75]当然,应当说明的是,与纯粹的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翻译不同,在专门对 Ius 的含义问题进行研究的语境下,例如本文,为了避免因在行文中对其采用某一种译法而可能造成在论证逻辑上倒果为因的客观结果,或者给人以以结论为前提的主观印象,直接用原语 Ius 来表示,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
[63]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15页。而所谓的观念和意识则只要求是一种思维活动的结果,只要它是一种看法[83]或者一种觉察[84]。
同时,从这个片断中,我们对于应得本身的认识在此也能获得进一步的深化——这里的应所体现的应然性依据,应当就在于 Ius 的词源正义(Iustitia)。与我国法学界在这一方面甚少作为不同的是,不少西方学者进行了这一工作,我们先来对他们的典型观点加以介绍和评论。
例如先秦汉语中的受兼有接受和授予之义。由此而形成了罗马法上存在权利概念的观点,且该观点能风行学界,自然不足为奇。
(一)肯定说的依据 尽管只需一个例证即可使肯定说取胜,我们在此还是试举三例,通过对三个典型的罗马法原始文献片断的分析,充分展示肯定说的论证依据之所在: (1)然而,为了使遗嘱全面有效,遵守朕上面说明的规则是不够的。不过,似乎迄今为止,尚未见有人以法权来翻译 Ius, 否则他至少需要提供类似于郑永流教授所提供的直接证据来证实作者同时在两个意义上对之加以使用的意图,方可免于被批评为武断。因为它是对所谓权利和义务的一个概括表述,而在这里,裁判官所执掌的对象也正是仅用一个 Ius 来表示的。[26] Villey Michel. Suum Ius cuique Tribunes[A]. in Studi in Onore di Pietro de Francisc(iⅥ)[C]. Giuffrè, Milano, 1956,p.364. [27] D.1.1.12[.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正义和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页。
但让笔者觉得可惜的是,他们刚刚开了头却又煞了尾。既然是每个人经由分给而来的东西,自然是一种所得。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应当光凭有无对应词这一点考虑而断然否定将 Ius 音译为诸如优斯的做法。这是因为:第一,现有的西方法史学研究已经充分表明,近现代法中的权利概念直接来自于罗马法中的 Ius, 申言之,权利是对 Ius 的主观方面意义的概念表述。
如此一来,基于裁判官的司法职能,我们可以来对 Ius 在这一语境下的含义作一个推断:裁判官的司法职能与我们现代的法官如此接近,那么他所执掌或曰恢复的这个 Ius, 就与我们现代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也相当接近了,因为我们所理解的法官的司法职能,就在于基于法律的正当程序,明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各得其所应当得到的东西。[51]由此可见,语言学是将词义和下位义作了区分的,一个词在特殊语境中显示出来的下位义与其本身具有的词义是两回事。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再次,片断原文中的reddere被译为执掌,这可能显得有点抽象,不是很好理解。[25] 对此,维莱指出,罗马法中上述分配给个人的 Ius 因各人的地位而别,实际上包括了对其有利和不利的 Ius, 例如Ius Parricidium(弑亲)的结果是被塞进一个有蝰蛇的袋子里,然后扔进台伯河,而这里的 Ius 就不能被理解为是一种权利。[23] See Peter Stein. The Character and Influence of the Roman Civil Law[M]. London and Ronceverte: the Hambledon Press, 74.在这里,彼得?斯坦使用了似乎(seems)一词,但是这并非针对三分法,而是针对盖尤斯何时提出三分法保持怀疑。
[1]然而,随着人们对权利问题研究的深入,学界针对这一传统观点,也不时地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因此可以说,用应得来理解这里的 Ius, 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是与原文相契合的,可谓神形兼似。
适时地藉助于语言学知识来对它进行分析,或许会让我们对问题的探寻迈入柳暗花明的又一村。裁判官是在执掌 ius, 即使当他做不公正的裁判时人们也这样说。
又如,扰兼有乱和驯之义。后来主事者认识到这一译法的错误,于1971年12月12日在《人民日报》上以《资产阶级法权应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文告加以更正。